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金华市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自然村**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手机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向16名微信好友发送淫秽视频,共计46部;向7名微信好友发送过涉案含有19部淫秽视频的链接。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转发的上述视频为淫秽物品,其中一名接收对象系其微信好友“ .”(微信号jxr***),真实身份为黄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
2.书证:浙江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淫秽物品送审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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