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2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县**区**。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09年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尹某某等人为了让自己的子女或自己亲属的子女能够上安徽省灵璧县实验小学,从蚌埠市一做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七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因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中缺少房屋的图纸,遂根据散发的小广告联系上被告人胡某某,双方按每本房产证中的图纸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后,被告人胡某某按照尹某某等人的要求伪造了七本假房地产权证中的图纸。2015年8月13日12时许 ,被告人胡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西昌路南路吉瑞祥饭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了伪造的七本房产证及图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七本、伪造的图纸七张;
2.灵璧县房产管理局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买卖房地产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姝
检察员:徐昆仑
2016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伪造的房产证七本及伪造的图纸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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