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诉刑诉〔2014〕1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队**(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于2014年8月4日、10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分别于2014年9月4日、11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制假工具制造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并出售给下线人员从中获利。2014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满道鲜酒楼附近将胡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扣押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驾驶证等证件。后公安机关对其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村**队**坡邓某某家*楼***房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各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成品、半成品,并扣缴电脑、打印机、切割机等制假工具。经鉴定,从胡某某处所扣押的居民身份证13张、户口簿1份(户名:谢某某;户号:58****;住址:广西凭祥市**路**号)和“南宁市公安局唐山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南宁市江南公安消防大队”印章均系伪造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涉案印文检验报告书、涉案证件鉴定证明;
5. 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并用于销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谭莹
2014年12月22日
附: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 本案全部案卷壹册,提讯证、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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