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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住成都市双流区****三期****号。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旺苍县黄洋镇建材产业园区成都**商贸公司办公综合楼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需要使用塔吊设备,被告人胡某某私自雕刻“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在2016年1月13日与四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上加盖该印章,并将资料在相关单位备案。经旺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胡某某与四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和塔吊备案资料上所盖的印章与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同一,系伪造。

另外,2016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又利用伪造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在其工程分包人叶某某与“三友租赁站”的租赁合同上加盖该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屈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私自雕刻其他公司的印章,并两次用于签订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波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成都市双流区**中街**三期**栋**号,联系电话1305668****。

2.案卷材料1册,补充材料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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