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3日该分局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为探视徐州监狱内的四川籍狱友李某某,提供户籍底册并委托他人伪造耿集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后持该证明进入徐州监狱内对李某某进行探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 、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尚阁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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