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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由于与江某某、赵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通过路边广告拨打电话的方式提供了自己女儿名下的一套房地产权证的信息,伪造了两张假房地产权证提供给江某某、赵某某。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胡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房地产权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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