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一陌生男子以5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伪造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2019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县陇集镇发展大道缘来烧烤店门前因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在向处警民警出示上述证件时被查获。经湖南省郴州市农机局鉴定,该证系伪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证原件;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湖南省郴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