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区**镇**村**组**号,现租住于甘肃省兰州市**区**堡**花园**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酒泉市与朋友马某某闲聊时提及自己未取得小汽车驾驶证,马某某表示其微信好友中有一昵称为“半夏”(微信号:*xia*****1)的人常在朋友圈发布办理假证的信息,可以联系办理驾驶证。随后,在被告人胡某某的请求下马某某多次联系“半夏”为胡某某办理假驾驶证,按照“半夏”的要求,胡某某将自己电子头像照片及盗用“贵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马某某转发给“半夏”,并转账支付600元制证费用。“半夏”以“贵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居民身份证和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含副页)后邮寄至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兰州**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一直使用该假驾驶证驾驶甘A*****小汽车。2020年3月25日,因办理的虚假证件到期,被告人胡某某便再次联系马某某,由马某某联系“半夏”转账支付400元,再次盗用“贵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虚假居民身份证和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含副页),被告人胡某某继续持假驾驶证驾驶甘A*****小汽车。2020年4月9日,胡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甘A*****小汽车在我县城区道路上行驶时,被静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张、居民身份证2张;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手机取证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卡口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虚假机动车驾驶证C1正副本2本,虚假居民身份证2张,并持有该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在兰州、酒泉、静宁等地长期驾驶机动车辆直至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厚 明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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