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富阳**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为拓展业务,从罗某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本市富阳区龙祥花园、东都府、山水御园、富春硅谷、绿城、山水国际等多个居民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房号以及面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 7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5.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原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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