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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富阳**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为拓展业务,从罗某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本市富阳区龙祥花园、东都府、山水御园、富春硅谷、绿城、山水国际等多个居民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房号以及面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 7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5.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原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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