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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1xxxxxxxxx,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建业联盟新城xx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从闫某某及胡某甲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共计3433条,其中一般信息3279条、财产信息15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同案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0年12月29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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