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92********,大专文化,无业,住楚雄市**路**小区**号。无前科。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19年2月24日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将其购买、收受的驾驶证条码、违章车辆信息提供给在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章办窗口上班的协警王某某(另案处理),由王某某用其提供的驾驶证条码、违章车辆信息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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