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廖某某推荐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名,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廖某某办理汽车保险。被害人廖某某添加上述微信号后,被告人胡某某冒充他人使用上述微信号以交纳保险定金、保险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共计人民币1864.71元。2020年5月19日至5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保险到账出现故障,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在被害人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从被害人廖某某上述银行卡中取款共计人民币891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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