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习水县**街道**村**路,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果,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包装材料及散装白酒后,自行生产包装了24瓶贵州茅台酒、6瓶习酒窖藏1988、4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1瓶金质习酒并放在习水县自己经营的“**酱酒经营部”内销售。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习水县综合执法局在工作中发现后,从“**酱酒经营部”查获该批假酒(其中2瓶雅致版习酒窖藏1988已出售)、部分窖藏1988包装材料和一台手动压盖机。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认定,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习酒窖藏1988及金质习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到案后,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假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070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及习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商标注册材料、习水县综合执法局移送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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