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少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胡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孔某某,谎称其为离异现役军人博取被害人孔某某的好感及进一步的交往。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网购了一本伪造的军官证、军人姓名牌和军装,后在微信朋友圈以军装形象示人。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着军装前往云南昆明市与被害人孔某某见面,二人以男女朋友身份在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游玩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免票进入云南省曲靖市**景点游玩。之后,被告人胡某某继续以离异现役军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孔某某交往,直至2020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物证(照片);
6.电子数据;
7.鉴定意见;
8.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余兰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军官证1本、军官证外套1本、手机1台、上衣4件、裤子1条、皮带1条,上述物品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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