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00年1月27日胡某某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2017年9月4日其又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天山路与凯江路交汇处东桥市场附近向路过群众宣传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传单”时,被群众当场挡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宣传册、书签、护身符、U盘、宣传卡片等物品。从其家中搜查到大量“法轮功”的书籍、光碟、宣传挂历、宣传画等物品。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2019年11月16日经德阳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涉案的87本书籍(宣传资料及画册),法轮功书签1张,人民币60张,护身符2个,卡片2张,宣传画2张,挂历1册,单张宣传资料105张,单张未叠的护身符160张,光碟256张,U盘2个,均系“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被告人胡某某在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过程中被抓获,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中的光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共计在100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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