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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中旬以来,闽侯县南屿镇**村**酒店二、三楼**会所组织招募唐某某、黄某甲等人提供卖淫色情服务。被告人胡某某自2019年11月初应聘至该会所任厨师,在明知该会所内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还兼顾前台、澡堂帮忙,推荐郭某某、刘某甲到会所内嫖娼,并于同年12月初至12月16日任前台记账收银员,对提供性服务的“技师”工牌号和客人手牌号进行登记后,通过做假账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在闽侯县南屿镇**村**温泉会所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微信截图照片、桑拿钟节统计表、电脑帐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黄某甲、刘某乙、唐某某、李某甲、史某某、覃某某、李某乙、黄某乙、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黄某丙、郭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记帐收银并以做假账方式逃避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20年4月8日

附注:

(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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