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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8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城**栋**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21分,在丰城市新城区府佑路教育局门口处,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A**小车与邹某某驾驶的一辆赣M**小车相撞,车辆受损、邹某某头部受伤已送往人民医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2.95mg/100ml,并且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与邹某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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