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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镇**村,现住东阳市**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N7****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妻子俞某某等人,沿本市平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银泰城路段时,发现交警在该路段查酒驾,遂将车辆驶入路旁的停车场意图逃避查处。民警发现后,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并将其控制在浙G0785警警车后座,让其等候进一步调查。被告人胡某某见其妻子俞某某在警车旁询问交警情况,就无端用手敲打警车车窗玻璃。民警警告后,被告人胡某某又脚踹警车门、手拿钥匙敲击警车车窗玻璃。民警再次警告后,被告人胡某某从警车后座爬向副驾驶室,要从副驾驶室下车,辅警蒋某甲斌、王某甲等人见状上前阻止。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拒不配合,咬伤辅警蒋某甲斌右手大臂,王某甲亦在控制过程中受伤。经鉴定,蒋某甲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甲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程度;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现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乙、蒋某甲、王某甲、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检验报告;

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杰

检察官助理:蒋睿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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