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霍城垦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5********,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在新疆霍城县界梁子**团**路**号附**号,现住新疆霍尔果斯市**牧场**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霍城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凌晨0时10分,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行驶至61团X120线11千米6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南侧防护桩,造成其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其血液送检。2019年11月22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克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路 浩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霍尔果斯市**牧场**村**路**号,联系方式1509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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