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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6********,汉族,高中文化,菏泽**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号,现住址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菏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5时1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中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西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3、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血液理化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刚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路**号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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