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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2008年2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镇龙庵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龙庵村2组路段时,恰遇被害人王某某同向在前方步行,因胡某甲超速行驶且未发现前方行人,导致车辆左前侧与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及胡某甲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现场在救护车上由医护人员对胡某甲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龚加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提取血样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597363****)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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