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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乡**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25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HX****号小型轿车从岳西县**大道往**大道方向行驶,经过京珠线1266KM+800M交叉路口时,因疏忽观察,与骑电动车从**镇往**方向行驶的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饮酒驾驶,遂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储某某无责任。经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储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储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积极赔偿储某某经济损失33000元整,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采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纯洁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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