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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7时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雪佛兰牌陕K****2小轿车行至榆阳区明德路至口则队时被正在联合执勤的榆林市交警支队绕城大队和高交大队榆靖中队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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