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0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嫖娼于2014年9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1X****小型机动车,由苍南县宜山镇往钱库镇方向行驶。当日22时22分许,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11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浙江打防控平台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测验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哨
检察官助理:吴贝贝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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