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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2********,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00时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持驾驶证号为5333211992********号“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肯某某)由花桥坝检查站方向往六库城区方向行驶至老窝河口豪都酒店路段时,追尾撞到由才某某驾驶的停靠在公路东侧路边的云******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杜某某)的尾部,造成胡某某受伤,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受伤后由“120”急救车送到怒江州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勘查完现场后立即赶到怒江州人民医院,请急诊科医务人员抽取了胡某某和才某某的静脉血液,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2095号和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2096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才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未检测出乙醇;送检的胡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6.70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才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2096号文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期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二至四个月拘役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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