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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悬挂“云******”号牌)沿**镇政府院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15时20分,行至办公楼南侧停车区时其所驾车辆车头右前侧与停放在停车区内的云******号微型车相撞,后该车辆失控又撞击停放在旁边的云******号小型轿车和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胡某某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于当日19时50分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胡某某处提取送检的血样(检材)中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38mg/lO0ml。胡某某的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各受损车辆的车主均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胡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6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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