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4月8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2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63省道20km780m(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南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查,胡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6年1月21日被佛山市交警支队录入注销。
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楼**房,联系电话137*******;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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