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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44分,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旧城镇后潘庄世博宾馆沿02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旧城镇丰桥庄路段,撞至道路西侧沙子堆后侧翻,造成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让徐某某为其顶替,并离开事故现场,徐某某同意给胡某某顶替,并告诉出警民警车辆是其所驾驶,出警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利辛县交警大队后,徐某某承认帮胡某某顶替的事实。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到利辛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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