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2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CHJ****小轿车行经本市香洲区**路**花园路段时,与路中栏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1.49mg/100ml。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对因本案毁坏的交通设施赔偿人民币40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6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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