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住白山市浑江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F****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松江河镇**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松江河镇**旧货站门前时,被抚松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二)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欣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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