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家**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社区**花园**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鄱阳县**镇上高速至济广高速公路1O13KM+800M处景德镇南收费站,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酒精含量为147.O9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陈彩云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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