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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64********,满族,大学文化,系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23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5黑色丰田小型轿车,沿着长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珲春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以及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国良、张胜

2019年3月12日

附:

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 1394016****;

2.被告人胡某某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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