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1012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朱家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小型汽车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地铁站出发,沿二环快速路向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大成桥交织段时,被铁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卡口照片、查获被告人现场全程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被告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图片、提取血样现场及提取血样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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