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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时55分,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E****3小型面包车载胡某乙、毛某某沿213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镇**村**饭店门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尹某某驾驶何某乘坐的豫E****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胡某某、胡某乙、尹某某、何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2.3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某、胡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尹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何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胡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新区医院诊断证明书;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胡某乙、尹某某、何某的陈述;5.证人毛某某的证言;6.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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