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喝了两三瓶啤酒,酒后驾驶牌照为粤S*****黑色奔驰牌轿车,沿虞城县城关镇木兰大道从西向东行驶到木兰大道东段中石化加油站时,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志伟的酒精含量是96.1 mg/100ml。胡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1.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查处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1年2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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