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淅川县解放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淅川县解放路北菜市附近出发,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淅川县解放路与老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助理检察员:柴 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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