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凤台**局市政管理处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中山**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时57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新华书店门前路段时,被接到报案的交警田家庵一大队民警查获。因胡某某醉酒情况严重,无法正常完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民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急诊科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胡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10月17日,经该所检验鉴定:胡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抽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