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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如下:2020年7月在席家垭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F****5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往石花广场方向行驶,行至214国道1443KM(石花镇政府门前)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胡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胡某某的血液用于酒精检测。同年10月2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尚灵丽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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