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房**栋**室。2018年12月18日,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同彭某某等人在保靖县桐木棋小区参加保靖县三鼎保安公司年会,席间胡某某喝了二两多高粱酒。饭后,胡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小型轿车,载乘彭某某,从桐木棋小区出发,准备前往东辉商业城的帝龙城KTV唱歌。当天17时55分,胡某某行驶至**路**路段,驾车绕行道路内障碍物时,影响了相对行驶车辆的正常通行,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并对胡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保靖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8.9mg/100ml。
2020年1月1日,保靖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报警后来到案发现场,并于1月3日将被告人胡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五)、(七)项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检察官助理:蔡佳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家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房**栋**室,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