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湖南省邵东市**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市**街道**路**号,住邵阳市**区**乡**栋**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与人在湖南省邵东县一家饭店用餐时喝了酒。当晚19时47分许,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邵东收费站进入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往西往邵阳市方向行驶。当晚22时许,在沪昆高速公路**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邵阳南收费站,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胡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2.9mg/100m1。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胡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2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