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时1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西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监控录像;3、检验报告;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环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96543****;
2、刑事卷宗二册;
3、检察卷一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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