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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253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吉GQ****小型轿车沿S21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87km+400M处时,驶入东侧路下,事故造成乘车人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能赔偿事故当事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可从轻判处,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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