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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庄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社旗县**镇**村G234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该村青台街移动公司后,被接处警民警查获。2020年6月2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7.8mg/l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孟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社旗县**镇**庄村**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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