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二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对面公交站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苏娟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
镇**路**号),联系电话1333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