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8********,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茂名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茂名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茂名(临电)D1****号电动二轮摩托车,在新福五路路段由东往西行驶至愉园中学门前停车呕吐,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52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胡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经鉴定,胡某某驾驶的茂名(临电)D1****号二轮电动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因取保候审,现居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栋**房,联系电话139267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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