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9时许,高某某驾驶陕E****7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闫新路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胡张村处掉头时,与饮酒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无牌照电动车三轮车相撞,致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所送的“高某某”检材中未检出乙醇。从所送的“胡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2.90mg/100ml。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提取血液登记表;
5、血醇检验报告;
6、驾驶证查询信息;
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利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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