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4********,回族,中专文化程度,西安汉都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陕A****2号灰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明宫立交下桥口时,将一辆公交车别停,公交车司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被告人胡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证人证言;
5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165****。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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