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与雷锋路交叉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检测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