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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原阳县,户籍住址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A1S1**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中牟县**乡**村出发前往郑州市南三环一绿化工地运送乘客,当日6时许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机场高速公路郑州南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豫A1S1**号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20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豫A1S1**号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杨杰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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