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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系镇赉县**有限公司**科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饮酒后驾驶吉G****7号小型轿车回家途中,行驶至镇赉县**路与**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胡某某因酒后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马路边的条石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胡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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